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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變更項目包括:名稱、變更住所、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經營范圍、變更營業期限、變更實收資本、變更注冊資本、變更股權、股東改變姓名或者名稱、變更公司類型、分立、合并、變更出資方式、遷入、遷出本市(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內資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記、內資有限公司新設合并登記、內資有限公司新設分立登記、內資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記、內資企業變為外資企業登記、內資有限公司變股份公司登記。
--營業執照部分變更流程及資料-- 一、變更名稱 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的,須先辦理網上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人登錄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網址:http://www.szscjg.gov.cn)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審核通過后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本表)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表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的決議或決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字號查詢證明(原件1份) 7、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變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的決議或決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新住所使用證明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住所變更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簽名)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申請書內填寫)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變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變動的需提交相關任免職文件(原件) 四、變更經營范圍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的決議或決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或許可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經營范圍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變更營業期限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的決議或決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營業期限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變更實收資本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的決議或決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變更注冊資本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的決議或決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7、增加注冊資本的,同時增加新股東的,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 9、減少注冊資本的,在報紙上登載的減資公告(原件1份)及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 10、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各1份,核對原件) 11、以股權增資的,提交《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原件1份) 1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1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八、變更股權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的決議或決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股權轉讓協議(原件1份,涉及國有產權的,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不涉及國有產權股權轉讓的,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辦理公證或見證) 7、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股東(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股東或者發起人改變名稱或姓名的更名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及更名后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變更出資方式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的決議或決定(原件1份) 6、新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變更未繳納的實收資本出資方式的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出資方式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一、遷入本市(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的決議或決定(原件1份) 5、遷入本市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遷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住所在消防、環保、國土等方面有特殊規定的,須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原件各1份) 7、遷入本市的,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1份) 8、遷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記機關移交的經封存的公司登記檔案(原件1份),經審查檔案中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補齊相應材料 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二、遷出本市(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的決議或決定(原件1份) 5、遷出本市的,提交遷入地登記機關同意遷入的文件(原件1份)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三、內資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記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一)存續公司變更登記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3、各合并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原件1份); 4、各公司股東會關于合并的決議(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訂立合并協議(原件1份); 6、登報已滿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原件1份); 8、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原件1份); 9、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10、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11、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資部門審批。 (二)被吸收公司注銷登記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各合并公司股東會關于合并的決議(原件1份); 3、登報已滿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訂立的合并協議(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6、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十四、內資有限公司新設合并登記 (分列清單) 合并各方解散,設立一個新的有限公司。 (一)新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以及按新設立公司提交資料; 2、各合并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原件1份); 3、各公司股東會關于合并的決議(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訂立合并協議(原件1份); 5、登報已滿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原件1份); 7、按照新設有限公司的條件提交設立登記材料; 8、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資部門審批。 (二)被新設合并公司注銷登記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各合并公司股東會關于合并的決議(原件1份); 3、登報已滿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訂立的的合并協議(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說明(原件1份); 6、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十五、內資有限公司新設分立登記(分列清單) 原公司解散,新設若干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注銷登記提交下列文件: 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原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對公司財產作相應分割(原件1份); 3、原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的決議(原件1份); 4、登報已滿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5、原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原件1份); 6、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7、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資部門審批。 (二)新設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原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的決議(原件1份); 2、原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3、登報已滿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4、新設公司為有限公司或者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別按照各自新設的條件提交設立登記材料。 十六、內資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記(分列清單) 原有限公司存續,另派生出其他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變更登記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3、原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對公司財產作相應分割(原件1份); 4、原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的決議(原件1份); 5、登報已滿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原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原件1份); 7、原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原件1份); 8、涉及其他事項變更的,提交相應的文件; 9、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10、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資部門審批。 (二)新設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原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的決議(原件1份); 2、原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3、登報已滿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4、新設公司為有限公司或者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別按照各自新設的條件提交設立登記材料。 十七、內資企業變為外資企業登記 (分列清單)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內填寫); 5、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6、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7、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8、新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9、新外方投資者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10、股權轉讓協議(原件1份)(涉及國有產權股權轉讓的,提交國有產權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1分,股權轉讓協議還應經產權交易機構鑒證;不涉及國有產權股權轉讓的,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辦理公證或鑒證); 11、法院強制執行的提交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1份)。 十八、內資有限公司變股份公司登記(分列清單) 1、原有限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商號查重(原件1份); 3、原有限公司股東會關于變更公司類型的決議(原件1份); 4、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及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提交); 5、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6、具有法定資格的審計機構出具的原有限公司凈資產的審計報告(原件1份)(折合的股份公有限司實收資本總額不得高于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 7、評估報告(原件1份); 8、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注冊資本不變的是否提交驗資報告?); 9、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屬新的發起人須核對原件); 10、載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董事5—19人;監事3人以上,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11、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證明; 12、原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其他證件變更資料-- 1、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變更后的執照副本、新章程、法人身份證原件、工商變更通知書、未繳銷發票、發票領購本、稅控設備、抄稅后的金稅卡、印章 2、機構代碼證:機構代碼證正副本、變更后的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原件、公章 3、印章:原公章、財務章、其他印章及刻章卡、變更后的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原件、工商變更通知書 4、銀行:原開戶許可證、網銀設備、印鑒卡、法人身份證、變更后的營業執照、代碼、稅務、章程、變更通知書、全部印章 --變更完畢后資料--
· 5-10個工作日及以上(根據具體變更項目) -【客戶須知】- · 關于業務價格(請來電或者QQ聯系我們,取決于注冊資本多少、注冊區域等) |